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际新闻
美国跨国公司发信感谢中国法院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了世界500强之一、美国卡夫亨氏公司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下称亨氏公司)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发来感谢信,高度评价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坚持公平正义,排除干扰,依法依规审理案件,极大地保护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权益。

  这封感谢信源自涉及7件商业秘密上诉案。上诉人为蔡某(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为亨氏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皇后饼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后公司)等(原审被告)。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蔡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就在先生效判决的效力、待证事实的确定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焦点问题存在明显分歧。蔡某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明确亨氏公司、皇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获取其磨牙棒生产技术(包括配方及工艺)用于生产磨牙棒的侵权事实,本案直接援用即可判定侵权。亨氏公司则认为在先生效判决仅是对2008年己方是否侵权的认定,该判决并未涉及本案的被诉侵权事实,蔡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声称的"磨牙棒的配方加工艺"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也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所使用的配方加工艺与其所声称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针对双方对立意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先生效判决针虽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但因其是二审判决,审理范围应受一审审理范围拘束,其判决内容仍是对2008年间案蔡某起诉时业已存在的被控侵权行为确定的,至于其后被控行为是否持续并未评判。蔡某以在先生效判决作出日为据,认为该日之前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属认识错误。由此,被诉产品的生产技术与蔡某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成为本案必须查明的待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蔡某对该事实负举证证明责任。又因为待证事实涉及产品的配方加工艺,需要通过鉴定解决,本案蔡某不仅未有提出鉴定申请,在亨氏公司为反驳其主张、证明己方未侵权而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检材后,蔡某仍然拒绝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应予维持。

  至于蔡某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将亨氏公司提交的检材提交其质证、存在"秘密审判"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蔡某既不申请鉴定证明待证事实,也不同意鉴定、不提供检材,因此失去了对双方生产技术进行比对、鉴定、进而认定双方的生产技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可能性,且该检材涉及到亨氏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时应亨氏公司的请求未予拆封并随案移送,程序并无违法。同时,一审法院也没有以该检材内容作为定案的证据。故蔡某对一审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理据不足,应当驳回。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感谢信中,亨氏公司表示,相关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加坚定了亨氏在中国的投资和业务拓展的信心和决心,并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坚持依法审判的精神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亨氏公司表示,其作为全球行业领先企业,通过在中国诉讼的亲身经历,感受到了中国近年来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决心。实际上,有此感受的跨国企业不只亨氏一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世界行业巨头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先选择法院。去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美国高通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等一批国际行业巨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也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能力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本报记者 姜旭)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