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考虑让自己的爱犬去创作出一些艺术作品,那么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指出,根据《版权法》,动物是无法作为版权所有人来提起侵权诉讼的。2011年,一起涉及“猴子自拍照”的案件引起了轩然大波。此事的起因是一位名叫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的自然摄影师前往印度尼西亚专门拍摄一种叫做凤头猕猴的濒危物种。在斯莱特将自己的照相机单独留在森林中时,一个现在非常火的、叫做鸣人(Naruto)的猕猴给自己来了几张自拍照,并露出了一个怪怪的、看起来非常像人类的微笑。
在斯莱特公布自己的照片后,善待动物组织(PETA)以“诉讼保护人(next friend)之名”代表这只猕猴向斯莱特和发布者提起了诉讼,并试图在胜诉后将相应的收益用来帮助鸣人这个频危物种。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起诉讼,而PETA提出了上诉。尽管有关各方在达成将出售照片的一部分收益交给保护该濒危猕猴的组织后试图撤销起诉,但是第九巡回法院还是基于下列因素驳回了上述提议:问题的严重性;法院已经在该起案件上花费的大量资源;鸣人并不是该调解协议下的任何一方。
从表面上看,法院作出驳回决定的理由是双方的和解工作看起来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但是,如果能够再深挖一下,相比公众利益团体代表动物提起诉讼而言,这起案件中的问题还有可能会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人工智能以及其他涉及到非人类的计算机创作者的环境之中。
不过,这起案件也为《版权法》提出了若干重要的问题,即,斯莱特在照片中拥有何种程度的权利;为了在作品中创造出版权,究竟需要付出多少创造性的劳动。(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