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用于区分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与将一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区别于另一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不同。借助证明商标获得的信誉,在与之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应有助于其销售。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特定的标准必须涉及:
a.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
b.产品生产或服务适用的工作条件;
c.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人的类别;或者
d.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交付的领域。
只有未参与与证明商标适用的产品类似的产品的制造或销售或未执行与证明商标适用的服务类似的服务的人员才能登记或者注册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他人在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此类许可使用被视为所有人的使用。
已注册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使用其商标。如果被许可人在该标志已涵盖但其许可未涵盖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志,那么证明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阻止其使用该证明商标。
行政主管部门或商标协会可以为包括或构成该商标所指区域一部分的国家、州、省或者市辖区注册描述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地理证明商标。但是,此类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允许与在该商标描述的区域生产的产品或执行的服务有关的标志的使用。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满足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的注册要求,并且可以以与普通申请类似的理由被驳回。
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证明商标”的定义已经更新,并且可以在认证商标使用之前申请认证商标,因为该定义中提到“打算使用”。(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