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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听作品署名 促进版权保护与流转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4日

  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影视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因署名不规范,作品权属模糊,从而导致版权保护与流转受阻。4月20日,在第九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搜狐、腾讯企鹅影视、华策影视等51家企业共同发布《规范视听作品署名 促进版权保护和流转倡议书》,希望通过行业规范片头、片尾署名及倡导著作权声明等方式,明确作品权属,促进版权保护与作品流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然而,在国内影视行业的实践中,影视署名恰恰没有“制片者”这一概念,而常使用的有总监制、总策划、制片人、出品人、出品方、联合出品等,著作权法中的“制片者”应该和实践中的何种署名对应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实践中还出现了署名错误、署名不真实等多种情况。这为权利人的及时维权,行业上下游的合作以及影视作品“引进来”“走出去”带来极大困难。

  为推动影视作品规范管理,51家互联网及影视制作企业共同倡议: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营造良好视听作品署名秩序;视听作品署名情况应正确体现作品权属情况,避免与作品投资拍摄相关协议相冲突;片头、片尾署名分别依据约定的署名顺序进行署名,形成清晰、有序的署名规则;片头、片中、片尾字幕,严格使用规范主体名称及汉字表述;倡导著作权声明,片尾署名增加版权标记“权利声明©/***年份 本作品完整著作权归属于***公司所有”,以此方式对外公示视听作品的初始著作权归属;倡导独占性权利声明,发行前享有一项或多项独占性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主体应在著作权声明中注明;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内各主体应自律监督,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规范,共同促进良好的版权交易秩序的形成。

  据了解,第九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联合主办。本届论坛以“视听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共同发布了《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署名问题调研报告》。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了2017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总体情况,并着重介绍了刚刚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判指南》。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各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从网络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保护、涉VR技术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思考、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等角度进行了主题发言。(本报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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