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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假冒专利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来源:四川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四川省假冒专利举报投诉奖励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中国(四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2014年12月17日

四川省假冒专利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活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四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对案件调查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八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心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28-12330-1;

  (二)登陆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举报投诉平台进行在线投诉;

  (三);

  (四)当面递交书面材料等能够将举报投诉信息传递至举报投诉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属于专利执法部门的受理和管辖范围;

  (四)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专利执法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六)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投诉前已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

  (三)其他不适宜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证据,积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影响较大的案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犯罪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能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200元的奖励。

  在调查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人的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投诉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投诉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投诉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投诉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投诉人分别举报投诉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投诉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从专利执法维权专项经费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在接到执法部门的结案通知书后,对举报投诉事实、举报投诉相关记录信息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投诉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由举报投诉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单位有效证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授权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签名,签名后的收据由举报投诉中心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假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奖励,违者追回奖金并依法追求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中心接收举报和实施奖励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四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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