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当遭遇侵权时,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一)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就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